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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的三种形态.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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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的三种形态

魅力型权威

魅力型权威(英语:Charismatic authority)亦称作“感召型权威”、“卡里斯玛型权威”、 “魅力型统治”(英语:charismatic domination[1])、“魅力型领导”(英语:charismatic leadership[2]), 为德国知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提出的“三种统治分类”其中一种,其余两种为传统型权威及法理型权威。 他将魅力型权威定义为“对某一个人神圣、英雄或出类拔萃之非凡特质,及其彰显出的行为模式之遵从”。 其是建基于领袖“超凡的个人特质、神奇的洞见或成就,并吸引跟随者尽忠和服从”的权力。 魅力型权威的权力源自个人超凡的特质,在民众心中被认为是神授的,追随者也因此对他忠诚。

魅力:韦伯定义为“人格的某种特质,使某人显得与凡人不同,且被看作拥有超自然,超人或至少非凡能力或特性的人。凡人无法获得它们,而它们会被视为拥有神圣的源头 (或至少神奇),而拥有他们的人因此便被认定为领袖......这些能力或特性是否最终在道德、美学及其他同样层面的评价上站得住脚,非本定义关注之所在。”

魅力型权威则是:建基于领袖“超凡的个人特质、神奇的洞见或成就,并吸引跟随者尽忠和服从”之权力。

由是观之,权威几近完全建基于领袖,而领袖因为任何理由的消失,都可以使管治的权威立时瓦解。因其权威独特而又欠缺组织之特性,致使魅力型权威很大程度依赖对权威合法性之个人观感。例如一个宗教领域的魅力型领袖就需要一个不被挑战的信念支撑,如“一个曾与上帝相遇的先知或行者”。若此信念减弱,魅力型领袖之权力则可很快消散,致使这种权威显得不稳定。

又可以说,如果领袖“被上帝抛弃”或“他的政府无法使其被统治者富起来”,则其个人魅力便会有消失的风险

因为权威是集中于一个领袖身上,除非有事先安排,否则领袖的死亡将引致政府消亡。面对魅力型领袖的结束,社会可选择进入另一种领导形式,或用不同传承的方法使魅力型权威延续。根据韦伯,传承的方法可以是搜寻、启示、原本领袖安排、有能力的人士安排、遗传性延续或官式延续。上述方法可说是让个人及社会继续维持领导中独特的能量和魅力的形态。

传统型权威

传统型权威(英语:traditional authority)是指依靠传统(习惯)的“合理性”和神圣性而实现其“统治”的权威,[1]其最常见的权力合法性理由为权力一直都是这样并且一直都存在。传统型权威出自德国社会学家韦伯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提出的“三种统治分类”之一,其他两种是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在韦伯看来,传统型权威的基础在于相信常规和传统的合理性。[2]

在传统型权威下,统治者权力归因于人民对传统的信仰,统治权力基础来自历史悠久的习俗与传统,重大决策与行动往往依循成规,其正当性来自于遵守传统所延伸的权威。传统型权威源自长久确立的模式,赋与民众或团体合法的社会权力;权力行使来自人民对传统的信仰与遵从,与领导者个人特质无关,皇位与世袭爵位就是典型的例子。

法理型权威

法理型权威(英语:Rational-legal authority)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统治与管理,[1]法理型权威源自规则与管制,典型的是有文字记载的法律、诉讼程序或行为守则。换言之,权力是由法律所赋予,民众的服从是基于现实理性,与领袖的个人特质无关,官僚组织或科层制的领袖属于此一类型。其又称为“理性权威”,“法型权威”,“理性管制”,“法理管制”或“科层权威”,是一种领导的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组织或政权的权威很大程度与法制上的理性、合法性和科层制度连系。根据这种分类的方法,二十世纪大多数的现代国家,皆以法理型权威的形态实行统治。

社会学中,法理型权威的概念来自于马克斯·韦伯“三种统治形式”理论(这是其中一种社会学家用以为政府分类的其中一个方法);相比法理型权威,另外两种则为传统型权威和感召型权威。这三种统治形式都是韦伯心目中理型的例子;对他而言,历史上该些形式都会以混合的情况出现。在传统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传统;在感召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统治者个人的人格及领导才能;而在法理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则来自法制及科层制度。

在法理型权威中,合法性来自于一个法律秩序及在其中产生的法律。韦伯定义“法律秩序”为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规则的产生和遵行被赋予合法性,皆因它们和其他规则的产生和遵行方法同出一辙。再者,规则的执行和“合法使用武力”的情景,则被赋予由政府机关全权处理。

韦伯指出,以法理型权威为本之现代国家的建立,是由西方文明世界中独有的父权及封建权力斗争中衍生出来。现代西方国家建立的条件是:

  • 行政手段及控制方法由中央单位,透过稳定而归一的税收系统和武力的使用,统一集合起来
  • 立法体系统一集合
  • 建立了一个依附中央单位的官僚系统

他认为上述元素在不同的时间或地点皆出现过,但只有在西方文明世界他们才能一起出现。以下是驱使他们一起出现的条件:

  • 法理型权威的建立 (不同的西方阶级群组驱使其建立)
  • 现代科层组织的建立。这进而需要:
  • 金钱经济的发展:官员以金钱而非实物 (如土地) 作为奖赏
  • 行政工作质化及量化的扩张
  • 行政中央化及变得更有效率

根据韦伯所言,现代国家的存在是当一个政治共同体拥有:

  • 一个透过立法体系建立及定义其角色的行政和法律制度 (制度可适时由立法体系改变)
  • 一个在其管辖权下,能对所有公民及行动而行使的权威
  • 一个在其管辖权下,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 的时候。对于韦伯的定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现代国家是一个科层制度。绝大部分二十世纪以降的现代国家,皆属于这种国家类型。

大部分的现代科层官员及政治领袖皆是这种权威下的代表。

官员:

  • 不受个人因素所限
  • 向更高权威负责
  • 其委任是以操守及资历/技术为考虑
  • 须无差别地执行受委派的职务
  • 其工作为全职
  • 其工作的奖赏为薪金或一个升职的前景

政治家:

  • 为自己的行动全权负责
  • 需符合法治与正当性的公共行为
  • 应在普选的条件下,利用个人的吸引力胜出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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